索引号 | 0736342/2018-00011 | 成文日期 | 2018-04-2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38365365.net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
38365365.net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西湖管理区投融资公司开发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暂行规定(修订)》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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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HDR-2018-01002 西管办发〔2018〕9号 区直有关单位: 为加强区投融资公司开发建设项目资金管理,经区管委研究,决定修订《西湖管理区投融资公司开发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暂行规定》,请遵照执行。
38365365.net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4月24日
西湖管理区投融资公司开发建设项目资金 管理暂行规定(修订) 为加强区投融资公司开发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项目资金范围 本规定所称投融资公司开发建设项目资金,专指区经济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湖南丰润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用于区内基础设施项目开发建设的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包括: (一)投融资公司向金融机构的融资、发行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募集的资金(以下简称融资); (二)投融资公司进行前期开发的土地出让后,其收益中留作开发、建设、偿债的资金(以下简称土地收益); (三)根据开发、建设、偿债需要,区财政局调度给投融资公司的资金(以下简称调度资金); (四)投融资公司用于开发、建设、偿债的其他资金。 第二条 项目资金预算 投融资公司根据项目建设、土地前期开发、债务偿还等需要,年初编制年度项目资金收支预算,经区财政局审核,报区委、区管委研究同意后,由区财政局批复执行。项目资金收支预算一经批复下达,不得随意调整,如遇特殊情况需调整的,一律按本条规定的程序审批。 第三条 项目资金使用 项目资金使用以各类合同约定和区财政投资评审报告为依据,项目建设施工合同签订前须经区融资办对有关资金使用的条款进行审核。 项目资金使用实行分级审批,用款10万元以下报区融资办审批;用款10万元(含)以上30万元以下经区融资办审核后报区财政局局长批准;用款30万元(含)以上经区融资办、财政局审核后报区管委分管财务负责人批准。 项目资金按程序分级审核批准后,才能从项目资金专户拨付到区投融资公司设立的资金专户和项目公司设立的建设资金专户,专项用于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等前期费用、工程建设费用、归还融资本息。具体审批程序如下: (一)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等前期费用 1.区投融资公司依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费用预算评审报告,分次向区融资办提出用款申请; 2.用款分级审批后,区投融资公司从项目资金专户中拨付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费用; 3.区融资办与区投融资公司按建设项目和实施了前期开发的地块对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费用拨付情况进行平行登记,并定期核对; 4.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费用办理决算前,其资金拨付进度不得突破预算评审金额。 (二)工程建设费用 1.区投融资公司依据《建筑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分次向区融资办提出用款申请; 2.用款分级审批后,区投融资公司从项目资金专户中拨付工程建设费用; 3.区融资办与区投融资公司按照建设项目名称对工程建设费用拨付情况进行平行登记,并定期核对; 4.严格控制工程建设费用拨付进度:《建筑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签订后,工程建设预付款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10%;工程建设过程中,建设费用按工程进度拨付,工程完工、办理竣工决算前,建设费用累计拨付额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50%;项目竣工决算后二年内付清,分年拨付30%、20%(其中工程质量保证金5%在最后一年一并支付)。特殊情况报请区委、区管委研究决定; 5.工程建设过程中涉及投资变更事项,按照规定报批和财政评审。未经财政评审的变更事项,区投融资公司不得向区融资办申请资金拨付。 (三)融资本息支出 1.区投融资公司依据融资合同(或银行贷款本息催收通知单),向区融资办提出用款申请; 2.用款分级审批后,区投融资公司从项目资金专户中拨付金融机构融资本息支出; 3.区融资办与区投融资公司对融资本息拨付情况进行平行登记,并定期核对。 未按本条规定审批同意的,区投融资公司不得从项目资金专户中拨付项目资金。 第四条 项目资金调度 根据开发、建设和债务偿还的需要,区财政局对区投融资公司的项目资金有调度权。 第五条 债务偿还及来源 (一)区投融资公司在编制年度项目资金收支预算时,根据融资合同约定,将到期债务本息足额列入预算; (二)区投融资公司根据约定债务偿还时间,科学调度资金,保证按时足额归还到期债务; (三)区投融资公司的偿债来源包括: 1.指定开发土地出让收入; 2.财政预算安排的补贴资金; 3.项目资金专户利息收入; 4.其他用于偿债的资金。 第六条 区投融资公司经费来源 经区融资办审核、区管委分管财务负责人批准,区投融资公司从下列渠道中提取运行经费: (一)从融资理财收入中提取,额度控制在当年实际到账融资的4‰; (二)财政投资评审确定的项目投资1%的工程管理费。 第七条 项目清算 项目建设完工后,由项目公司组织项目清算,包括: (一)办理项目竣工决算; (二)区财政投资评审对项目竣工决算进行评审,出具决算评审报告; (三)区审计局对项目公司财务收支情况和单项工程决算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 (四)依据项目决算评审报告、审计报告,项目公司向区投融资公司移交项目建设资料和财务收支账目。 第八条 会计报表 区投融资公司负责项目资金收支总分类与明细核算,编制会计报表及附注说明,每月5日前向区融资办报送上月项目资金会计报表,包括:专户银行存款对账单、项目资金收支总表及明细表、建设项目资金拨付情况表、土地前期开发资金拨付情况表和公司财务会计报表 。 第九条 区投融资公司在贷款金融机构开设项目资金专户和一般结算专户。项目资金专户核算贷款收入和支出,一般结算专户核算本息收支,基本账户核算公司内部融资费用和管理费用。三个账户严格分开,平行核算。 第十条 所有出借城建项目资金须报区委、区管委审批,并报区融资办备案,作为出借资金依据。 第十一条 区投融资公司制定公司内部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制度,送区融资办审核,报区委、区管委审批。 第十二条 监督管理 (一)区融资办建立项目资金收支台账,对项目资金筹集与拨付逐笔进行登记,定期与区投融资公司对账;加强对项目资金的日常监督与检查,及时掌握年度项目资金收支预算执行情况,督促项目资金筹集到位,监督项目资金使用。 (二)区投融资公司严格按本规定筹集、使用项目资金,并按照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做好会计核算与财务管理工作,保证项目资金专款专用和安全有效。 (三)区投融资公司会计人员严格按照《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对违反本规定使用项目资金的,应及时提出书面意见,未及时纠正的应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反映。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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