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736342/2018-00010 成文日期 2018-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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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8365365.net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西湖管理区渣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1-10 信息来源: 38365365.net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字体:[ ]

    XHDR-2018-01001

    西管办发〔2018〕2号

    各乡镇,区直各单位:

    《西湖管理区渣土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管委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38365365.net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1月10日

     

    西湖管理区渣土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区渣土管理,维护环境卫生,根据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渣土是指城市建设、企业生产中需要和产生的渣土(包括工程土石方、弃土、淤泥等)、建筑材料(含沙、卵石、碎石、块石、水稳、灰浆等)及散体物料(含散煤、煤渣等)。

    第三条  凡是在本镇区范围内运输、弃置、受纳(以下简称处置)渣土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区城管局是我区渣土主管部门,具体职责为:

    1.对渣土消纳场地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

    2.监督、检查镇区范围内的渣土运输车辆,对渣土运输车辆道路遗撒、扬尘和车轮带泥等违章行为及时依法查处。

    3.负责镇区内渣土运输管理及相关日常行政执法。

    第五条  区住建局、环保局、交通局、公安分局、国土局、农业局、水利局、丰润公司为成员单位,综合治理,各负其责。

    1.区住建局:负责建设施工单位围挡作业、出入口的道路硬化、两级洗车平台建设、文明施工措施的落实。在城镇居民建房、建筑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前,督促施工方到城管局办理渣土处置相应手续,待手续齐备后方可发证或同意开工。

    2.区交通局:负责辖区内运输车辆管理工作,加强“治超”执法工作。在修建城区主次干道、农村主干道工程中与中标企业签定施工合同前,督促中标企业到城管局办理渣土处置相关手续。待手续齐备后再与其签定施工合同。

    3.区国土局、水利局、农业局、丰润公司等单位,在部门项目中凡涉及到渣土运输的工程,在施工前均应督促企业到城管局办理相应的手续,待手续齐备后方可同意开工。

    4.区环保局、公安分局、交警大队、工商等部门均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就渣土管理搞好执法工作。

    第二章  运输管理

    第六条  渣土必须由具备资质(取得市城管局核发的专门从事渣土运输的新型环保车辆手续)的渣土运输公司承运。从事渣土运输的公司应通过城管部门的资质审查,具备渣土运输资格。

        第七条  从事渣土运输的公司,需取得《渣土准运证》,并提供相关资料到区城管局登记。渣土准运实行“一车一证、按证运输、随车携带、以便查验”。

    《渣土准运证》应当记载建筑工地名称、运输单位和司机姓名、车牌号、承载重量、行驶路线和时间、渣土倾倒地点等事项。

    第八条  渣土运输公司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规范公司化经营管理模式,禁止将《渣土运输证》及渣土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渣土垃圾运输的单位;

     2.使用核准(经特许)的车辆运输并随车携带《渣土准运证》;

     3.按照核定的时间、路线、地点运输和倾倒渣土;

     4.实行密闭化运输,不得遗撒、泄露渣土;

     5.及时组织清理本公司运输车辆遗撒、泄露的临街零星建筑垃圾、渣土;

     6.遵守交通规则和环境噪声及尾气排放、固体危险废弃物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  区城管局要完善渣土运输公司的监管机制,并对渣土运输公司的经营行为实行定期考核。

    第三章  场地管理

    第十条  建设单位因工程建设等原因需处理建筑垃圾、渣土的,应当在开工前15日内向区城管局提出处置申请,办理渣土处置核准手续并提供下列资料:

    1.书面申请(运输渣土的时间、路线和处置地点,施工单位与有资质的渣土运输公司签订的合同);

    2.渣土处置计划(渣土产生总量、计划处置外运量、土方工程计划、施工日期)。

    第十一条  建设工地周边(含旧房拆迁施工)一律用实体材料围挡,实行封闭作业。挡墙外不得堆放渣土,不得摆放施工机具,不得当街冲洗石料和搅拌混凝土。工地进出口道路必须安装清洁设施或其他有效措施,确保驶离工地车辆的清洁。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在渣土清运期间必须安排专人清扫保洁,及时清除施工造成的污染,保证工地周边环境干净整洁。

    第十三条  社区居民、门店因装饰、装修等产生的零星渣土,社区分管城建负责人应及时宣传告知,将建筑垃圾与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并堆放到指定地点,在区城管局的统一管理下及时清运。

    第十四条  渣土必须倾倒在区城管局指定的消纳场所,严禁倾倒在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内。

    第四章  违规处理

    第十五条  依据建设部第139号《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20至26条相关规定,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渣土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对侮辱、殴打渣土管理人员或阻扰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城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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